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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徐银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徐银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332号原告: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4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70551584P)法定代表人:琚永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银兵,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与被告徐银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支出的代偿款57288,支付违约金11457元,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徐银兵购买奥德赛牌小汽车一辆,车款采用信用卡分期支付。徐银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一份,透支金额含车款、手续费等为183389.44元,自2012年6月始分36期按月归还,该合同项下透支款由广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广发公司与徐银兵签订《按揭客户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贷款车款金额为160000元,期限36个月,如未按银行协议履行,需要偿付贷款本息,按贷款额20%支付违约金,如发生诉讼应当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后徐银兵未按期归还透支款,广发公司累计代偿57288元。为实现本案债权,广发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银兵支付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57288元、违约金11457元,赔偿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徐银兵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