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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茂庭、胡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庭,胡亮,汪春燕,董长鑫,谢韦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吴茂庭,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丁清春,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宗尧,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亮,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汪春燕,女,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董长鑫,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谢韦唯,女,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申请执行人吴茂庭与被执行人胡亮、汪春燕、董长鑫、谢韦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是本案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8070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亮所有鲁F×××××号、鲁F×××××号车两辆,所得案款共计人民币941940元,其中包括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