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燃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燃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财保56号申请人: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树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庞铭。申请人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汝利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贾赛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