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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忠与李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李穆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94号原告:张忠,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穆,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李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张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