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忠与李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李穆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94号原告:张忠,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穆,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李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张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