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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荣华与郭睿一、王金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华,郭睿一,王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荣华,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郭睿一,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王金兰,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吴荣华与郭睿一、王金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郭睿一将其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209号共兴花园B幢3单元2层205室房屋无偿赠与给王金兰的行为,应将现登记在王金兰名下的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郭睿一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金兰名下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209号共兴花园B幢3单元2层205室的房屋恢复登记至郭睿一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智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