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代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63号罪犯李代文,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雨城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代文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15万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雅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李代文的判决。刑期从2006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自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李代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李代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已基本退清赃款并缴纳罚金五万元,但系数罪并罚、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且狱内月均消费超过两百元,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代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狱内月均消费227.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代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且狱内消费高,故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代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阳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