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月、郭士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月,郭士生,孙从春,孙从东,孙金阳,孙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申请执行人王天月,女,1967年1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郭士生,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孙从春,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孙从东,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孙金阳,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孙从梅,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天月、郭士生、孙从春、孙从东、孙金阳、孙从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9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月、郭士生、孙从春、孙从东、孙金阳、孙从梅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靳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