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人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政府五楼,组织机构代码48633407-7。法定代表人从家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人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06364231-8。法定代表人张其森。广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其它原因一直处停产状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环罚字[2016]0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