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无锡迈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号被执行人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富桥。无锡迈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16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无锡迈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锡迈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绩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迈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恩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