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陆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陆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陆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502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雷金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北京华陆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彭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华陆信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