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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姜雪、秦玉香、姜维与王国钦、王黎南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南,王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姜雪,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 申请保全人:秦玉香,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 申请保全人:姜维,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申请人:王黎南(曾用名王黎男),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王国钦,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民事裁定于2017年6月11日移交执行局执行,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黎南、王国钦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经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另外,申请保全人亦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国钦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09010323****),金额为1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50231.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申请人王国钦在农行北京月坛大厦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49001800099****),金额为1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656653.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局查封被申请人王国钦所有的京K2****号别克牌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王黎南(曾用名王黎男)所有的京N2****号奔驰牌车辆,期限为两年;4、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王国钦在北京农商银行天通苑支行平西府分理处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帐号:****68686800796****)存款816549.99元,实际冻结金额816549.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5、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王国钦所有的冀A2****号奔驰牌车辆,期限为两年;6、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王国钦通过案外人赵明农业银行(尾号7674)帐户向本院执行局专款帐户(尾号1552)向申请执行人姜雪转款300万元(用途栏备注:王国钦给姜雪的执行款)。申请保全人所申请的执保事项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吉05执保1号执保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杰 审判员  朱向阳 审判员  张学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