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606号。法定代表人苏凡振,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法定代表人韩秀梅,经理。被执行人韩秀梅,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春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71288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8749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房地产、银行、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韩秀梅一辆机动车。本案已经执结28000元案款。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确定的义务部分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鼎恒昌纸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博轩师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秀梅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