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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娜、牛瑞甜与铁永成、杨秀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娜,牛瑞甜,铁永成,杨秀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926号原告朱娜。原告牛瑞甜。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铁永成。被告杨秀花。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娜、牛瑞甜诉被告铁永成、杨秀花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娜、牛瑞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娜、牛瑞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娜、牛瑞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朱娜、牛瑞甜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