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娜、牛瑞甜与铁永成、杨秀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娜,牛瑞甜,铁永成,杨秀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926号原告朱娜。原告牛瑞甜。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铁永成。被告杨秀花。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娜、牛瑞甜诉被告铁永成、杨秀花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娜、牛瑞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娜、牛瑞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娜、牛瑞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朱娜、牛瑞甜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