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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小利与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利,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利,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负责人:樊国兴。申请执行人杨小利与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潼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但已将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所有的HDB688V-01型固晶机7台、WB13V焊线机2台、BAU6010焊线机2台予以查封并进入了司法处置程序。因机器设备寻找买家困难,故无法及时处置。另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31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29.2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229.25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欠款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崚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