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广乐与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乐,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号申请执行人:田广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靳万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广乐与乌兰察布市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1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