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华与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号原告:田华,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94321F。法定代表人:孙甚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女,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诉被告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原告田华承担。审判员 彭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