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西信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信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村。法定代表人吴佳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朱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法定代表人高明星。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信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