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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来古镇支行申请执行刘开育、彭兴琼、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来古镇支行,刘开育,彭兴琼,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来古镇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负责人:王雪桃,行长。委托代理人:谭秀琼,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开育,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临溪。被执行人:彭兴琼,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临溪。被执行人:刘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西来临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来古镇支行申请执行刘开育、彭兴琼、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万元、违约金0.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2.3万元。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西来古镇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