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冉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54号冉某甲、车某某、韩某某、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冉某戊、李某某:你们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参加,没有采信上诉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有新证据证明县乡两级政府工作人员有贪赃枉法、非法行政、渎职侵权的行为;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强行非法征地,你们的行为是维权行为,发生的纠纷是行政纠纷,当地政府的干部和企业领导对上访人员违法审讯,因此才导致2012年9月12日、2013年4月9日至10日的阻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4)广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改判申诉人冉某甲等八人无罪。本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量刑适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们提出二审庭审中没有公诉人出庭参与庭审,违反诉讼程序和你们提出有新证据证明县乡两级政府工作人员有贪赃枉法、非法行政、渎职侵权的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查中对你的上述申诉理由均已查明并作出答复,本院对此不再重复审查。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依据查明的证据,决定是否对案件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符合法律规定,你们认为原审判法官没有采信上诉人的陈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你们提出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强行非法征地,你们的行为是维权行为,发生的纠纷是行政纠纷;当地政府的干部和企业领导对上访人员违法审讯,导致阻工,你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天然气净化厂”项目在2012年7月24日,由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审批同意,由苍溪县人民政府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5公顷以土地划拨的方式提供,作为净化厂工程建设用地。县政府按照相关文件制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并进行了公示。2011年12月26日苍溪县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与大坪村及各组签订了拆迁征地补偿协议。苍溪县中土乡人民政府相继与各拆迁户签订了《中石化元坝气田天然气净化厂及地面配套设施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陆续将补偿费用通过银行转的方式汇给了各拆迁户。申诉人所称该项目手续不全,程序违法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在2012年9月12日、2013年4月9日、4月10日三次大规模的堵路阻工事件中,你们为达到增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目的,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煽动群众以拉横幅、下跪、站立的方式阻止施工,造成企业长期停工,情节严重。你们提出当地政府和企业工作人员有对上访村民进行非法审讯的问题,该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并且也不能成为你们违法阻止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由,你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你们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