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7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280号之一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229号1幢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394713A。法定代表人胡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富裕(特别授权),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曾杰,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