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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桢与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桢,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桢,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鹏,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梅。张桢与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7)锡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5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仕君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