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付山与图古斯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山,图古斯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付山,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德尔本街。被执行人图古斯巴雅尔(特古斯),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付山与被执行人图古斯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李付山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