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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渝0106执2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吕娜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717)渝0106执2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娜,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吕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截止到27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吕娜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信用卡欠款本金14964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截止2016年4月22日的利息15347.63元、滞纳金50569.12元,服务费1296元,合计216853.99元,并从2016年4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149641.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支付复利,案件受理费4552元,公告费4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4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717)渝0106执2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