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郑钢,高百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滨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8974-7。代表人:李天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工业区荣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942-1。法定代表人:高百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工业区荣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7073-2。法定代表人:郑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钢,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高百意,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易通线缆有限公司、郑钢、高百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8116469.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汇尔纳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本院依法评估并拍卖,所得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