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裘洪新与刘文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5号执行申请人:裘洪新,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文德,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裘洪新与刘文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