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明远伦、朱自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远伦,朱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远伦,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朱自兵,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明远伦与被执行人朱自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4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面包车一部,车号鲁B×××××(2010年购买),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了该车登记手续,未查明车辆所在地,无法实施扣押,亦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朱自兵与其配偶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未有与他人的共有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朱自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