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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石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石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标的32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