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轶明与被告王谦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轶明,王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598号原告:任轶明,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任旭,男,汉族。被告:王谦,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志刚,男,汉族。原告任轶明与被告王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任轶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轶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王谦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