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雪芳、郑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芳,郑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芳,女,1981年8月3日生。被执行人:郑虹,女,1968年3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王雪芳与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