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程斐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程斐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5741-X。法定代表人柏植军,职务行长。被告:程斐斐,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理。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从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至2016年12月31,累计透支金额合计14525元,原告层多次向被告催收信用卡透支款和利息,但被告一直未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14525元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被告的住址、电话号码,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原告没有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适合以公告的方式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