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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鄢礼兴与徐挺平、吴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礼兴,徐挺平,吴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491号原告:鄢礼兴,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徐挺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被告:吴秀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鄢礼兴与被告徐挺平、吴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礼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廖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