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乔忠与王宝有、姚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乔忠,王宝有,姚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初240号原告:张乔忠,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哈尼族,住江城县。被告:王宝有,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彝族,家庭住址:江城县。被告:姚愉,女,系被告王宝有妻子,1989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家庭住址:江城县。原告张乔忠与被告王宝有、姚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乔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二被告现在的联系方式”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乔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乔忠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