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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詹安华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安华,男,生于1966年1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无业,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安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琳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2时许,杨清林(已死亡)伙同被告人詹安华驾驶套牌东风风行商务面包车从绵阳市高新区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紫阳村6组统建房小区后大门处,由被告人詹安华在后大门外望风,杨清林进入该小区内盗窃位于大门北侧路边的橘红色开诺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后杨清林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先行,被告人詹安华驾驶商务面包车紧随其后,杨清林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小枧沟镇三星小区外时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杨清林倒地后被詹安华送至绵阳市骨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杨清林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7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杨清林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查明,被盗的橘红色开诺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安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车某某证言,失主邓某某陈述,被告人詹安华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司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安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盗窃作案中,被告人詹安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梅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