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纪安、杨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纪安,杨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纪安,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丽,女,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纪安、杨丽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纪安、杨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开始,被告人应纪安、杨丽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小区××幢××室,召集他人,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向自摸胡牌者每次抽取100元的头薪,每4个小时抽满400元为止。2017年4月27日晚上,该赌窝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应纪安、杨丽被当场抓获。期间,被告人应纪安、杨丽累计抽取头薪达人民币10000余元。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杨丽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应纪安、杨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杨某、方某、步某、郑某1、郑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纪安、杨丽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纪安、杨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非法所得已退出,可对被告人应纪安、杨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纪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丽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及麻将一副(均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其中非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