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西伦、崔保军等与三明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伦,崔保军,三明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366号原告:刘西伦,女,193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崔保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种钊,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第二医院,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00488781364G。法定代表人:陈少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东,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西伦、崔保军与被告三明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刘西伦、崔保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西伦、崔保军以欲与三明市第二医院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西伦、崔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刘西伦、崔保军负担。审判长 周 密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秋梅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