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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诉被告易光荣、黄秋艳、王帮辉、徐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易光荣,黄秋艳,王帮辉,徐英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117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负责人:贺亚兵,行长。被告易光荣,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屈原管理区。被告黄秋艳,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帮辉,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屈原管理区。被告徐英武,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屈原管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诉被告易光荣、黄秋艳、王帮辉、徐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691元,减半收取为5846元由被告易光荣、黄秋艳、王帮辉、徐英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