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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小华、李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华,李绍林,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华,女,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绍林,男,生于1948年8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祥,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才(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辑之(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绍林与谭付华、谭付松、谭付祥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按分配比例留足了相应的财产,预留的资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三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三��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路欧洲映像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谭付祥、伍茂文位于XX街XX号楼XX层XX号[仁国用(2014)第9157号、监证:0207249、0207250]的营业房5590.06平方米作价3485760元抵偿申请人周小华(债权4640元)的债务共计4640元。取得其中面积0.9平方米,占该营业房比例0.2%;将被执行人谭付祥、伍茂文位于XX街XX号楼XX层XX号[仁国用(2014)第9158号、监证:0207263、0207264]的营业房376.96平方米作价2350360元抵偿申请人周小华(债权5360元)的债务共计5360元。取得其中面积0.86平方米,占该营业房比例0.2%���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转让的给周小华的债权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