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锡贤、郑锡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锡贤,郑锡莹,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锡贤,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锡莹,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审被告:何生,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上诉人郑锡贤因与被上诉人郑锡莹、原审被告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9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锡贤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锡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