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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继万与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万,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0号之二申请人宋继万,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市海湖新区海宏1号7号楼2单元29号。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袁龙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龙健,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袁庄*组**号。申请人宋继万与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给付申请人宋继万借款1195000元及利息505000元,共计170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的义务,经申请人宋继万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无可供执行财产,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79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龙健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宋继万借款2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