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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永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兵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永兵,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17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邵永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永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至同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邵永兵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菱港路97号其经营的“邵永兵小吃店”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硫酸铝钾的复配膨松剂(泡打粉)加工包子、馒头进行出售,并于2017年4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场查获的包子、复配膨松剂(泡打粉)抽样检测,经检测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398.4mg/kg,泡打粉中铝含量为3.7%,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永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宋某的证言,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抽样单、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永兵,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邵永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永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