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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丽祥与张文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祥,张文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111号申请人:高丽祥,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张文亚,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军委工程部司令部退休军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贾永波,男,l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高丽祥申请认定张文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丽祥称,张文亚经航天中心医院诊断,患有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房颤动、房性早搏、一度房室阻滞;动脉粥样硬化;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脑梗死后遗症;泌尿系感染;低蛋白血症。长期卧床,言语不能,认知障碍,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请求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贾永波称,同意高丽祥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文亚与申请人高丽祥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张文亚在航天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现长期卧床、言语不能,认知障碍。本院认为,根据航天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高丽祥申请认定张文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文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