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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祝广印、左银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26号申请人:祝广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左银宽,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祝广印与左银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祝广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左银宽名下的位于莘县振兴街184号侧门5号楼2单元的1501室(莘房预莘县字第03120958号),保全金额为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祝广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提供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左银宽名下的位于莘县振兴街184号侧门5号楼2单元的1501室(莘房预莘县字第03120958号),保全金额为100000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其间不许转让、买卖、抵押等改变房产权属的行为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香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