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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国强与被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强,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董六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强,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大顺,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江,村委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有,村委委员。原审第三人:董六,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阳,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国强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委会)、原审第三人董六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周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王闪闪,二十里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江、张全有,董六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刚、曹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国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周国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令驳回周国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周国强的父亲周六系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涉案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姓名为周六,且周六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此次二十里铺村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是依照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进行相应的产权置换从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审判决已经确定周六就是涉案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董六并非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不可能因宅基地拆迁而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其次,在一审中董六主张其购买了涉案宅基地,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购买的事实,董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董六已经实际购买宅基地是错误的。董六名下另有一处宅基地,和其宅基地相关的权益,因其另行做处分而丧失。涉案宅基地拆迁之前的房屋建造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无关联,董六不能因其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据此取得因宅基地拆迁而得的相关权益。最后,周国强一审过程主张的财产权益纠纷,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发生继承,不影响宅基地拆迁后取得的实际性的财产权益发生继承。周国强作为周六的法定继承人,周六去世后,其名下的宅基地因拆迁安置所获得的财产性权益,当然可以依法继承分割。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并无据此事实向周国强释明,也没有依法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不是周国强一审败诉的应负责任。周国强生育两个儿子,按照农村宅基地划分惯例,周国强和两个儿子就应该拥有两处宅基地,周国强名下的另一处宅基地不能影响其主张涉案老宅基地被拆迁的相关权益。二十里铺村委会辩称,拆迁政策是镇政府及村委会共同商量的,一户一宅,孩子多的也有相应的安置办法。董六、周六均是本村人,董六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居住了有20年,当时无法确认宅基地是谁的,通过知情群众签字证明的方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董六。董六发表意见,董六已经实际购买周六宅基地,并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周六是二十里铺村的村民,后到登封市工作,将户口迁出。1994年周六将涉案宅基地卖给董六,董六自1994年开始居住在该宅内,中间三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改扩建,其中周国强还亲自参加了房屋的建设,收取董六支付的工钱,董六对原房屋进行拆除时,周国强并未阻止,周国强的行为已经认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归董六所有。一审中董六提交的证据明确得出,董六已经实际购买该宅基地。周国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二十里铺村委会与董六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得的收益两套120平方安置房归周国强所有(价值20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国强之父周光环,1925年1月1日生,曾用名周六,原系二十里铺村九组村民,有宅基一处,后到登封市工作并将户口迁出,2012年5月2日病故。1994年周六将宅基地卖给董六,董六曾先后三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改扩建。2015年3月,二十里铺村进行新型社区建设,2015年3月24日,二十里铺村与董六签订《豫龙镇廿里铺村村民安置补偿协议》(编号121),针对记载姓名为周六的宅基地及附属物等进行了安置补偿,董六获得安置住房面积240㎡(120㎡房两套)。另查明,2016年2月22日,二十里铺村与周国强签订《豫龙镇廿里铺村村民安置补偿协议》(编号1148),对周国强的宅基地及附属物等进行了安置补偿,周国强获得安置住房面积480㎡(120㎡房两套,80㎡三套)。周六的五个子女,现均健在。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董六是否购买周六宅基地问题,1994年董六开始在该宅内居住,中间三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其中周国强曾亲自参加了房屋的建设,收取董六支付的工钱,虽然否认董六已向其支付购房款,否认董六购买周六宅基地,但在董六对原房屋进行拆除时,不阻止,在董六建房时参与并收取工钱,无法排除董六实际购买该宅基地的合理性。故对董六主张已实际购买该宅基地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周国强称依法继承该宅基地,只要求宅基地补偿利益,不要求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补偿,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具有继承属性,二是即便成立继承,周国强亦无权取得全部利益。综上,周国强主张要求确认二十里铺村与董六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得的两套120平方安置房归自己所有,既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买卖关系,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通过继承完全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周国强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周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国强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二十里铺村在1994年统一换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后,未再就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情况进行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换发工作,截至拆迁安置前存在有宅基地实际使用权人与登记使用权人不符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村委会在确定拆迁安置对象时,采取了对知情群众调查的方法来确定被拆迁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本案的情况即是如此。通过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周国强的父亲周六早已将其名下的涉案宅基地转让给了董六,董六在涉案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并实际居住二十余年,董六系涉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周国强无权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拆迁安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原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国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周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