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光东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翊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东,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东,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庆胡同23号1单元7楼5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5号古铁市场7区4号。经营者:张丽娜,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73-4号盟科观邸B4栋18层6室。本院在执行刘光东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金佩忠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25943元。刘光东未能提供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原翔建材经销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