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三门峡市大师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