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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吴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吴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06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五楼。法定代表人:熊军。委托代理人:陈五平,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金池,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吴赢,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吴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