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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望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诗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