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玉洪与方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洪,方义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361号原告:孙玉洪,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义辉,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洪与被告方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玉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洪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玉洪负担225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