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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玉洪与方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洪,方义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361号原告:孙玉洪,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义辉,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洪与被告方义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玉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洪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孙玉洪负担225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