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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王禄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王禄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0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4217号。法定代表人:焦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进遥,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科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委托代理人:刘旭男,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职工,住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被告:王禄,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王禄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负担。审判长  常永彬审判员  梁 峰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