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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赵亚军申请执行白兴中(又名白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军,白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亚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白兴中(又名白海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赵亚军申请执行白兴中(又名白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百度“”